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郁綺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
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