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7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貴源
(已歿)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貴源於民國102年2月20日,前往告訴人隆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盛公司)應徵保全員,經隆盛公司錄取並指派至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捷市館大樓」服務,擔任該大樓晚班管理員,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
2月25日下午5時18分許,前往上開大樓與日班管理員交接後,將業務上持有屬於「捷市館大樓」管理委員會所有之款項新臺幣(下同)42,676元侵吞入己(包含管理費41,175元、代收款1,000元及零用金501元),隨即離開後即曠職未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貴源已於102年7月5日死亡一節,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28~32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