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9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胤全(原名廖士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胤全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廖胤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法院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4月),受刑人之犯罪情節,附表編號1、2部分前定有期徒刑1年,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至於附表編號3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受刑人廖胤全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犯罪日期│100年12月25日│100年12月25日│100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1年│桃園地檢署101年│桃園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07號│度毒偵字第307號│度偵字第1962號│├───┬────┼────────┼────────┼────────┤││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774號│774號│643號││├────┼────────┼────────┼────────┤││判決日期│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102年6月25日│├───┼────┼────────┼────────┼────────┤│確定│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774號│774號│643號││├────┼────────┼────────┼────────┤││判決│101年8月14日│101年8月14日│102年7月1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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