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耿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義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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