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呂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博昭┌───────────────────────────────────┐│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愛之味股份│80SD0000000-0││1張│1000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