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債權人好采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泱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國清 即正成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105年6月、7月債務人購買板模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收據)。
㈡確認105年6月債務人購買板模價金新臺幣458,561元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所附6月銷售單總金額似為新臺幣433,561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