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告 蔡靜莉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被告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告 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O六年度訴字第十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一O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3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