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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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王如馨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 李植平 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植平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446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3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