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莊荔如 相對人 謝宏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宏山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現在及將來在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1年5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其相對人自105年至108年陸續向聲請人借用共計1,066,000元,約定111年5月5日償還。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4紙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3年12月4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拍180字第4787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11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00003,780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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