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原告 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宏棟 、 彭芙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60,000元(500萬美元,以起訴日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匯率31.621計算,5,000,000美元×31.612=158,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9,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