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原告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被告 萬仁淵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公司董事長 潘彥良 有何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不得行使職權之事由,並以同條項何程序選定由董事廖國智代行職務,及其證明。
二、就訴訟標的鑑價補費:㈠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待分割標的物之全部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起訴時僅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以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5,458,210元,並繳納148,048元之裁判費,然就其他分割標的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建物)未陳其報價額並繳納裁判費。
㈡爰命原告應就系爭土地、建物,一併送請鑑價公司鑑定其價
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算裁判費,並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48,048元後,隨同鑑價報告書及所欠費用繳交到院。
三、本件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均隨本件訴訟繫屬到院之證明。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