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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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7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張育仁 被告麒獲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鄒秀洙 被告 張權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三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