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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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4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乙○○」之後,增「前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檢察署處以緩起訴1年並向家扶中心捐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於93年9月25日緩起訴期滿。詎仍不知悔改,仍」等文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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