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47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秀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秀容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3年度執字第20083號債權憑證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壽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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