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群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丙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群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群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7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吳群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暨拘役之定應執行刑外部界限,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傷害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4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31日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6日112年4月2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77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198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459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5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苗簡字第845號112年度簡字第165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27日112年7月31日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苗簡字第845號112年度簡字第165號112年度簡上字第425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中簡字第1331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28日112年8月29日112年11月3日112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951號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325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5492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5761號編號567罪名詐欺得利罪毀損他人物品罪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112年4月21日112年4月20日112年5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6900號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2223號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9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112年度苗簡字第134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8日113年1月19日113年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297號112年度審簡字第1849號112年度苗簡字第13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8日113年2月20日113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64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482號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