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7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前段、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一0四年度重國字第六六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