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八七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