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展
楊鶴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115號、第14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王振展及楊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振展、楊鶴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王振展、楊鶴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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