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8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