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荷商荷蘭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補正(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8.說明母親所設籍門牌號碼屏東市古松西巷338弄8號房屋之現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為何人所有?
9.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說明向「 林春足 」民間貸款之原因及清償方式?並請陳報該
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提供擔保?
1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影本。
12.請據實說明何以荷商荷蘭銀行於97年9月2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為詳述。
13.提出債務人本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4.債務人及配偶、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5.房貸所由發生之土地或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
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聲請更生事件有無自用住宅條款之協議?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並提出該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原配偶之房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說明擔保債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與該房地之價額。
4.請釋明何以前置協商不成立之過程及原因?並提出及計畫如何清償債務(還款來源及具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