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6年度城小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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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城小字第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4日在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二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陳添發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整,及其中新台幣
陸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際信用卡申請書原本及約定條款、國際信用
卡帳戶停用明細表、持卡人所有帳單明細及帳戶信用狀況歷史紀
錄各乙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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