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9號上訴人 陳亭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因本院108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3萬4,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