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陳儷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發棠 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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