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盧逸人
法定代理人 曾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本院板院輔九九司執宇
字第八六四五七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元
範圍內,按月將 吳秋蓉 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