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聲請人 楊德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為何人?(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公司,聲請人(個人)應非票據權利人。如聲請人為公司,應提出發票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並應提出發票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具狀向本院更正聲請人為公司)。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