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3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至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陳至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