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保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宏琪 即大聯盟資產管理顧問社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