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84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華鈨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湘婷 人債務人 林見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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