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402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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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0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02號被付懲戒人 鍾慕平
男性年64歲住苗栗縣苗栗市○○街81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經濟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鍾慕平申誡。
事實經濟部移送意旨:
壹、程序部分:本案送請審議之鍾慕平係台電公司一般工程監(業於104年9月1日退休),其經審計部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查核發現 鍾員 具有兼任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身分,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送請貴會審議。
貳、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違法事實: 查鍾員 兼任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103年3月至104年5月),於104年5月間接獲台電公司通知,知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即於
104年5月22日申請變更監察人( 鍾立泰 )在案(如附件1)。又查鍾員10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見支領兼職報酬紀錄(如附件2)。
二、本案本部研處情形:
(一) 查銓敘部 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以,本案依兼任情形分為8種態樣,經機關認定公務員屬兼任態樣序號(五)至(七)者,審酌其尚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得由權責機關於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又無論是否停職均屬違法,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二)案經台電公司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後,審認鍾員兼任態樣屬序號(七)「知悉並掛名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衡酌情節輕重無須停職,爰核予鍾員申誡1次(如附件3),並報請本部核轉貴會審議(如附件4)。
(三)上開再提104年9月23日本部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審議,審酌鍾員列席所陳述意見內容,與台電公司函報之書面資料相符,並無改變事實,爰決議同意依該公司意見將其移付懲戒,送請貴會審議(如附件5)。
三、綜上,本案以鍾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應予懲戒事由,爰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將其逕送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附卷):
1、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公文。
2、鍾員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3、鍾員獎懲令。
4、台電公司104年9月21日電人字第1048079738號函。
5、經濟部104年甄審、考績及進修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決議節錄版。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鍾慕平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前一般工程監(已於104年9月1日退休),其於任職期間之103年3月至104年5月間兼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經審計部全面清查,發覺上情,始於104年5月22日辭任並完成登記在案。以上事實,有事實欄移送機關檢具之相關書證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為受有俸給之國家公營事業機關台電公司服務人員,自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鍾慕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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