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陳韻顬 被告 呂哲安
呂明德 即力元環保企業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