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32號原告利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區○○段7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台北市○○區○○段7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最新經主管機關核備通過之證明文件、其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證明文件。
二、被告台北市○○區○○段7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5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