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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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86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告 洪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利息之計算」欄第三列內,關於「自11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編號1「利息之計算」欄第三列內,關於「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自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