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黎浚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開智 間聲請假扣押案件,聲請人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