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銘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邦光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黃銘輝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邦光間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事件,被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6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0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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