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羅國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家瑜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利息起
息日之計算依據等)1份。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
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