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羅國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家瑜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利息起
  息日之計算依據等)1份。且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
  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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