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33號原 告 林軒吉 被 告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春美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