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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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林軒吉
被   告  黃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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