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二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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