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輝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輝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又於同日14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夜市飲用保力達藥酒」,第6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輝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且本次為第3度酒後駕車遭警查獲,目前尚在前案酒駕犯行之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民國110年3月9日至111年3月8日),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更應有相當之認識,並應更加謹慎小心,惟其竟無視於此,未能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潔身自愛,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情況下,仍無照(被告未考領機車或汽車駕駛執照,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在卷足稽)騎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且未肇事,係騎乘輕型機車於市區道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雖為第3犯酒駕,然首次酒駕犯行發生於距今13年前之97年間、且除酒駕外無其他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454號被告李輝峯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輝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速偵字第5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0年3月
9日起至111年3月8日止(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4月16日12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碼頭某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4時43分許,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三路與忠誠路口時,因臉色潮紅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4時53分許施以檢測,得知李輝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輝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檢察官李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