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宸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9,5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6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40元

林宸漳

自114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3%

002

69586元

林宸漳

自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340元

林宸漳

暨自114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69586元

林宸漳

暨自114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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