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章艶霞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選任辯護人 張琇惠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程光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祚丞
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辭職,不能簽名,林恆吉附記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