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仲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張家琦 律師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凌赫 律師相對人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
蘇宏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君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96年1月24日以94年仲聲愛字第102號仲裁判斷書就二造間之紛爭作成仲裁判斷,相對人並向鈞院聲請許可執行該仲裁判斷,並經鈞院96年度仲執字第2號裁定許可。惟鈞院嗣既已撤銷該仲裁判斷,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2項聲請撤銷上開許可執行裁定等情。
二、按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仲裁法第37條第2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該條所指「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係指仲裁判斷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者而言,否則如判決未確定即撤銷准予執行之裁定,不但違背判決確定後始生確定力之理論,且執行裁定動輒隨訴訟之改判而影響其效力,亦與訴訟經濟之原則相悖。經查,本院雖於96年9月26日以96年度仲訴字第1號判決,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96年1月24日所為之94年仲聲愛字第
102號仲裁判斷書所為之仲裁判斷撤銷,然該判決尚未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尚無從撤銷其執行裁定。聲請人就此所為之聲請,與法不符,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王怡雯法官方彬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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