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220號,原偵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三四九六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及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6年1月30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號洪運檳榔攤之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晚上9時許,在上開檳榔攤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2包(共毛重1.48公克,淨重1.08公克)。其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96年3月2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月28日編號CH/2007/60718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因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甲○○於96年1月30日為警查獲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聲請人於96年3月23日以95年毒偵字第2280號及96年度毒偵字第26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小包(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保管字第3496號),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96年6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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