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傳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傳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