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淑鈴 被告 張信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7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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