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0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9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付、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現場照片4張」部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之利益,及被告甲○○提供賭博場所賭博有害社會秩序,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四色牌1付,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新臺幣20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