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被上訴人甲○○
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訴字第17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已於同年9月14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5年9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