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10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盧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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