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原告ANURAGDIKSHIT被告 黃建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