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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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4號聲請人 黃柯麗卿 相對人 陳思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宣告與相對人終止收養關係,經查相對人即養子女陳思翰之戶籍設在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實際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號5樓,此有其戶籍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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