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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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繼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管壹支(含吸管,驗餘淨重零點貳柒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51號被告莊繼龍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管1支(聲請書誤載為海洛因香菸1支),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管(驗餘淨重0.274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該吸管1支與所含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